“感谢检察院与派出所对我们做的调解,这件事情圆满解决,我们心头悬着的事终于放下了”收到赔偿金并出具谅解经过的被害人邓某某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我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再怎么样,不能动手”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袁某某真诚悔过。
“邻里之间要互帮互助,对于排水、用地这些问题要好好商量,以后你们要和睦相处,自己实在不能解决,就找村里,我们就是为你们服务的”参与调解的村书记对双方后续相处进行劝解。
5月7日,来凤检察院案件承办人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在来凤县大河派出所,对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袁某某与邓某某同居住于来凤县大河镇某村,双方系邻居关系。2020年4月30日,袁某某与父母在家中整修院坝,因为排水沟走向问题与邓家发生冲突,袁某某争执中推了邓某某一掌,致邓某某摔下掉至约一米高的排水沟。后经鉴定,邓某某本次损伤致右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右腕关节活动受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残伤程度为十级。
来凤检察院承办人收到案件后,经过阅卷、提讯,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认为本案系邻里矛盾纠纷,如不将矛盾化解,可能对双方长远相处产生很大影响,不利于生产生活,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为赔偿数额问题,双方虽经多次调解一直未能达成和解。经过调查,承办人发现双方均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承办检察官将司法救助线索移交给该院第三检察部。经过几轮协调,最终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了确定。5月7日,来凤县检察院与该县公安机关对双方组织刑事和解,袁某某向邓某某支付了医药费用与赔偿费用,邓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5月8日,来凤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不起诉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到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出席。
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阐述了拟不起诉的理由,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案发系因邻里矛盾纠纷引发,对于袁某某可以从轻处罚;袁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听证人员就该案办理情况提问,对听证事项进行了讨论,发表了各自意见,同意对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随后,该院对袁某某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公开宣告。
(梁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