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与被告袁某于2004年2月举办婚礼,于2006年3月7日生育一女,于2006年12月14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9月原告万某起诉离婚,被告袁某认为,原告万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因与第三人郑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生育一子,并且该子出生后一直由原、被告共同抚养,直到该子六岁时被告袁某才知道该子不是自己亲生儿子,给被告袁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故要求原告赔偿六年来的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本案中,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且一直向被告隐瞒该事实,致使原告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并遭受了精神损害,因此被告以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行为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的力量。最终,本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随被告生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0元;儿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自行承担;由于被告抚养了原告儿子六年,因此原告应返还被告抚养费52000元,赔偿被告精神损失款30000元。原、被告对此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均未上诉。
万某在与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郑某非法同居,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谴责。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这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作为公民,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作出伤风败俗的事情。
(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