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虚假交易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张,价税合计568万余元!近日,由湖北省荆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悉,王某某是荆州区某棉业公司老板。2015年下半年,山东某纺织公司和河南某纺织公司人员来到王某某的棉业公司,希望通过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王某某当场没有同意,纺织公司人员留下名片后离开。第二天他们再次打来电话,这次王某某犹豫了,其时公司经营不善,效益不佳,王某某就同意了他们的要求,借此赚取“点子钱”。双方约定通过虚构皮棉交易,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其中王某某每吨皮棉收取200元“点子钱”。
王某某先与对方商量好受票金额,当对方把货款打到王某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后,王某某就私自利用合作过的籽棉收购商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反复开具籽棉收购发票,做大收购成本及籽棉吨位,使籽棉收购成本与皮棉销售成本相符,再根据虚开发票吨位数制作假的磅单、出库单等。2015年11月10日,王某某向山东某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价税合计230万余元,王某某收取开票费36000元。虚开的发票已被该公司抵扣税款。12月21日,王某某向河南某纺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30万余元,因开票费用未达成一致,王某某没有将发票交付给该公司。
王某某一案由荆州市国家税务局移送至荆州市公安局,2021年2月荆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并结合荆州市国税局出具的税务稽查报告、王某某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电费明细、银行流水、王某某公司会计证言、籽棉收购商证言、湖北某会计事务所审查鉴定报告等证据,认定了王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1年3月荆州区检察院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尚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补缴部分税款的量刑情节,荆州区检察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荆州区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6月作出如上判决。
(彭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