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上午,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受省法院指定、公开审理湖北随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蔡某某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以英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丁卫东、审判员陈玲、人民陪审员王金初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英山县纪委监委、政法委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组织全县政法系统80多名干警和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员参加旁听,接受警示教育。
本案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移送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英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在1997年至2019年,担任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均川派出所所长、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1000多万元,明知他人有组织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包庇、纵容,帮助其组织成员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律师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角度,为当事人进行了从轻处罚的辩护,当事人自己也进行了陈述说明。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听取了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后,认为案情复杂,将组织召开审委会讨论通过,择日依法作出判决。
(童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