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 全面研判
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通过竞价方式获得该村林地经营权,并于当年5月成立武穴市某养殖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使用挖机、铲车等工具平整山上林地,修建猪舍、办公楼、发酵池、道路等设施,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黄冈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武穴市某养殖场占用林地面积为 25亩。
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于2021年6月1日自动投案,积极申报林地使用许可。2021年7月8日,经湖北省林业局准许,批准田某某所在的养殖场使用村集体林地25亩。
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慎办理这件涉企案件。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按照“一案一研判”的要求,2021年9月27日,承办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环保局、农业局工作人员、当地村干部,到该企业所在地开展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深入了解该企业的经营状况、纳税就业、环保状况、社会评价等情况。
经调查,该厂养殖产业为扶贫产业,共有30余户贫困户参与,从 2018年开始至今,每年每人有二千元左右的分红。同时,自建厂以来,田某某还自行种植的1000棵树苗用以改善养殖场周边环境,在当地生产生活及经济发展中作出一定贡献。若田某某被起诉,势必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还可能导致部分贫困户因此返贫。
公开听证 公正评议
为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修复需求和企业发展实际,承办检察官仔细审理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非法占用的林地经申报现已获得湖北省林业局行政许可;该养殖场系政府认定的精准扶贫产业主体,社会贡献度较高;田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无起诉必要。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有助于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营商环境建设。
10月22日,武穴市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办理情况,检察机关介绍了基本案情、社会调查结果、拟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田某某也进行了深刻忏悔。经过听证员们的独立研判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处理意见。
“虽然田某某确实存在违反法规、未经批准占用林地从事养殖活动的行为,但是,就案件事实来看,田某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了解清楚导致的,主观恶性不大,又及时补救,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此外,他积极服务社会,为村里的贫困户创造劳动岗位,带动脱贫致富,我赞同对其拟不起诉。”参加此次听证会的听证员说到。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院坚持审慎处理涉企案件,努力降低办案对民营企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既做到了依法办案,也保障企业生存发展、引导合法合规经营。”承办检察官汤冰说到。
(戴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