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日前经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9月,陈某某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项目泥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某雇请胡某某、方某某等20名农民工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陈某某在限定期限内,定期列出农民工应支付的工资金额和银行卡号,经由其签字确认后交发包方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至2020年12月,该工程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给陈某某,要求其代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可直到项目完工,陈某某也没有给农民工支付工资。
2020年8月,陈某某雇请的农民工多次找陈某某讨要工资无果,联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立案受理后,经调查核实,陈某某共拖欠20名农民工的工资报酬17万元。
今年1月,在多方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陈某某仍拒不支付,该局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多次通知被告人陈某某接受调查,陈某某以在湖南无法返乡为由,未接受调查。
今年2月,公安民警在陈某某家将其抓获。
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办案人员的释法说理教育下,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19万余元,将22名农民工拖欠的工资全部还清(检察机关在查办该案过程中,又有2名农民工申请要求陈某某支付工资)。
(原子 吴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