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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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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重复划扣的74万余元,到账了
2021-11-26 12:57:58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今天能拿回这74万元,都要感谢检察官为我们公司所做的一切,如果没有你们所做的监督工作,这笔钱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再要回来!”近日,江陵县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负责人紧紧握着承办检察官的手,感慨地说。
  只因一起工程建设项目,三方陷入纠纷
  时间追溯到2014年,柯某承接江陵县某小区建设项目,并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工程竣工后,工程发包方江陵县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欠柯某工程款共计286万余元,而柯某欠付实际施工人陈某工程款82万余元。
  迟迟拿不到工程款,陈某一纸诉状将柯某和房地产公司告到法院。经过诉讼,2020年5月7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在欠付柯某工程款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陈某承担支付责任。2020年7月6日,该案由江陵县法院强制执行,划扣房地产公司82万余元。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在此之前,柯某却因另一起债权债务纠纷被大治市法院强制执行,因其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8月7日,大治市法院以执行柯某到期债权为由划扣房地产公司278万余元。因江陵县法院和大冶市法院的重复执行,房地产公司欠付柯某工程款被超额划扣了74万余元。
  对一家规模不大的企业而言,74万余元不是一笔小数目!该企业资金周转因此受到阻碍,陷入经营困难。
  辗转两地提出异议,均被驳回后来求助
  “我们公司实际欠柯某286万余元,现在却多划扣了74万余元,这不应该啊!”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称,其欠付柯某的工程款已被大冶市法院划扣,不应再对陈某承担责任,江陵县法院不能重复执行。
  为此,房地产公司分别向大治、江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均被驳回。后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2020年12月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的再审事由实际并不是对原审判决提出的异议,根据二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只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其认为存在超出工程款范围执行的问题,可以在案件执行环节依法主张权利。
  经过多次奔波问题始终无法得到解决,房地产公司遂向江陵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找准案件症结,解开企业忧愁
  为切实解决企业的烦心事,江陵县检察院立即组织精干力量专门办理此案。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执行人员,在两地法院之间反复磋商,终于找准了案件的症结所在!
  原来,在江陵县法院执行此案时,大冶市法院已于2019年8月7日划扣柯某对房地产公司的到期债权278万余元,此时房地产公司只欠柯某8万余元。2020年7月6日,江陵县法院根据陈某的执行申请,裁定划扣房地产公司82万余元存款。但由于两地法院在执行环节缺乏协作机制,致使同一债务被两地法院重复执行。
  为提升工作质效,江陵县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程序,同步进行审判执行监督工作。针对案件实体存在的问题,江陵县检察院及时向荆州市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同时与省高院沟通协商。考虑到当事人再审申请已被驳回,若再次采取实体判决纠正,不仅诉讼程序复杂,且耗时较长,对于企业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因此,江陵县检察院主动与两地法院反复磋商,提出应从执行环节予以纠正。
  “考虑到大治市法院执行在先,执行标的涉及全部债务;江陵县法院执行在后,执行标的仅涉及部分债务,综合评判执行顺序、标的大小、救济途径效率等情况,我们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江陵法院以本案执行标的已被其他法院执行为由,返还超额划扣的74万余元。”承办检察官朱文雅表示。
  目前,江陵县法院已采纳了检察建议,超额划扣的74万元依法返还给了房地产公司。
  “多亏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直困扰我们的问题解决了,现在我们也能安心经营了!”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收到银行账户的到账通知后,终于放下了“包袱”,重新轻装上阵。
  (孙健 杨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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