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到篮球场打球,运动时,双方发生触碰,导致受伤。责任怎么划分?赔偿由谁承担?3月15日,这起麻城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案件在麻城市法院三河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宣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9月26日下午,杨某和曾某在篮球场打篮球。曾某抢到篮板往外运球过程中,头部与杨某面部发生碰撞,导致杨某牙齿脱落。杨某为修复牙齿支出近万元医药费用。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1900元。
法庭上,原告杨某和被告曾某各自援引《民法典》,争执不下。“被告在球场上横冲直撞,用头部撞击我的面部,将我的侧门牙撞掉三颗,曾某不遵守篮球规则,按《民法典》曾某要担责!”杨某表达自己的诉求。“篮球比赛本就会有意外,你我在争抢篮球时受的伤,《民法典》上这个叫自甘风险!我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曾某辩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篮球运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肢体碰撞不可避免,杨某、曾某自愿参与到活动中,视为双方均接受这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曾某的运球行为对杨某面部受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杨某诉请曾某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民法典》确立的“自甘风险原则”,是指行为人明知某项行为伴随风险、损失或事故,而自愿为此行为,当出现风险时,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承担损害后果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原则。“自甘风险”为《民法典》明确确定的法律规则,回应了新时代的社会发展需求。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时应注意:范围限定于文体活动,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不因自甘风险免责。
(汪建民 李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