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监督罪犯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该案系通山县人民检察院首例派人参加暂予监外执行开庭审理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31日,由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覃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通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罪犯覃某某因犯诈骗罪被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2022年1月10日,覃某某被收监执行羁押在崇阳县看守所。1月13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入监所检查时,覃某某身体检查正常。1月24日,覃某某出现妊娠反应,当天经崇阳县人民医院确诊怀孕。崇阳县看守所多次建议有关单位对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直未办理。
2月16日,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至通山县人民检察院,该院立即通过审查覃某某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崇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检验报告单、彩色多普勒超声扫描报告,证实了覃某某在通山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未送到监狱服刑期间,被确诊怀有身孕。但有关部门对办理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的管辖问题产生了分歧,致覃某某一直被羁押在崇阳县看守所。
掌握事实情况后,通山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向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汇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覃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市县两级检察院联动,经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监狱、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等多部门就覃某某情况进行讨论协商后,决定由通山县人民法院办理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在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踪监督下, 3月16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对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官发表了同意通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通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布决定对罪犯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至此,在押人员覃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得以圆满办理。
该案中,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首次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从“书面审查”转变为“公开审查”,对今后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性意义。经多方面的沟通协商,怀孕的在押人员覃某某走出“高墙”暂予监外执行,既依法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加彰显了司法温情,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阚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