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榜】
府院联动促成以物抵债 确保招商项目如期推进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电子商务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需偿还8200多万元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用于还款,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其32间商铺。但这些商铺历经拍卖、变卖,均未能成交。
同时,法院了解到,某实业集团公司已与某商业巨头达成入驻合作协议,该案能否顺利清偿债务,直接关系到商业巨头能否顺利入驻。为此,荆州中院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两赴深圳,和申请执行人见面沟通。最终,申请执行人同意接受拍卖资产抵偿全部债务。至此,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府院联动,通过和解化解债务后,该被执行人启动了对商场的改造,为该地区招商引资、优化发展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善用和解双方共赢 80余万元3个月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某农业发展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等人85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去年3月8日,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
在执行中,法院了解到该企业经营困难,暂无还款能力,且正处于招投标关键时期,若采取强制措施,企业则无法参加任何招投标活动,将直接影响后续生产经营。本着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第二次调解中,被执行人提出该公司对公账户已到账100万元,希望能以82万元了解该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执行和解既有利于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又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对于促进社会稳定、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妥善处理1.4亿执行款分配 大型酒店拍卖平稳执结
基本案情:某国际大酒店是本地一家老牌的五星级酒店,因无力偿还银行贷款,被银行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该酒店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最终以1.4亿元拍卖成交。
在酒店拍卖成交前后,该酒店已被11起案件先后查封,浙江、江苏等地法院陆续向荆州中院提交了20宗参与分配函,税务部门也请求协助征缴税款。面对复杂的案情,荆州中院始终坚持依法推进酒店拍卖成交后续工作,下达成交裁定、移交酒店的、不动产过户协执,保证了酒店处置的顺利交接。同时,对20宗参与受偿申请,严格依照不同债权的受偿顺位,依法发放执行款1.4亿元,最终,被拍卖酒店平稳移交给买受人。
典型意义:在该案执行中,法院对拍卖、移交等环节把握细节,既确保了酒店顺利过户,也保障了酒店现有经营不受影响;对参与分配的各种债权认真审查,公平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立审执协同化解纠纷 1370余万8日内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公司分别拖欠申请执行人洪湖市某材料公司、赤壁市某石业公司货款共1300余万元及利息。洪湖市人民法院启动涉企案件“立、审、执”绿色通道,2021年11月9日受理立案,12月13日开庭审理,12月15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两企业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1月18日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加班加点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核查财产线索,并及时予以冻结。被冻结的账户中,涉及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公司专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账户。对被执行人解除冻结的申请,执行法官耐心做好申请执行人的解释说明工作,及时解除该账户冻结,让农民工工资能在春节前及时发放。随后,通过对被执行公司其它账户的依法扣划,该案于2022年1月26日执行完毕。洪湖市某材料公司、赤壁市某石业公司分别向法院执行局赠送锦旗,感谢高效执行。
典型意义:该案中,法院坚持主动作为,立案、审判、执行无缝衔接。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急企业之所急,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公司灵活采取对应执行措施,维护了两申请执行公司和被执行公司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及时处置被执行人厂房 “僵尸企业”得以盘活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借款457万元及利息。石首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企业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某机械公司长期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属于典型“僵尸企业”。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企业的权利,同时兼顾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法院对被执行企业名下土地、厂房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申请人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以597万元的价格接受债务抵偿。申请执行人积极引进资金,前期计划投产1亿元将原有厂房进行改造升级,准备扩大生产。由此,盘活了停业多年“僵尸企业”。
典型意义:执行中,法院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坚持公正司法,依法作出执行裁决。该案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积极引入资产盘活“僵尸企业”,助力当地经济发展。
【黑榜】
存在法定异议情形 却未引导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某建设集团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a法院执行。此前,荆州中院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被执行人房产63套。
a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反映,法院查封的房产中,有36套是在查封前就已销售给他人,只是没有备案。此后,法院召集案件双方当事人协调,申请执行人对已购房业主提供的材料真实性存疑,被执行人坚持认为36套房屋是在法院查封前销售。为进一步厘清执行焦点,法院通知购房业主向法院提交购房协议、交款收据及银行流水。法院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有查封后售房、查封后仍收取购房尾款拒交法院及在查封后将房屋抵偿给其他债主的事实。据此,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有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并将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为减少申请执行人的损失,法院决定将查封房屋中不存在争议的27套房产先行拍卖,其后,裁定将27套房产以流拍价490余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欠款。对于其余存在争议的被查封房产的处置,a法院没有及时将争议导入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造成争议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典型教训:对该案中36套房屋是否属于法院查封前就已出售的财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了执行法院可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予以处理的路径。但a法院未及时引导案外人将争议导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进而酿成频繁信访等问题,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