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
原告汪某以被告罗田某某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款;该公司认为汪某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且由于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要追究赔偿责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始终针锋相对、各不相让。为了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能够在疫后尽快复工复产,分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院领导和案件承办法官多次深入企业,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员工座谈交流进一步摸清案情;“面对面”进行释法明理,同时通知律师到场参与调解,引导当事人消除隔阂、依法理性维权。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结案后,法官指出了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对企业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内容、规范合同签订程序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意见建议,引导企业合法、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解决劳动争议纠纷,帮助该企业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熊毅 王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