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5日清晨,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收到本院第五检察部移送的一条最新的案件线索,随之一同出现的还有一封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寄来的线索移送函。原来,是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广华监狱检察室发现,由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交付沙洋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汪某某的刑期有疑问,通知监狱执行的刑期比汪某某数罪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期少了七个月。
时间难道会凭空消失吗?
当然不会——第三检察部主任游支红心里对此十分笃定。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是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院里过去也曾发现和纠正过刑期错误的情况。但这件案子似乎又与以往不同:以前都是罪犯申诉自己的刑期过长,这一次却是驻所检察官发现刑期变短。
究竟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
带着疑问,游支红和助理小占迅速开始着手调查。她们立即通过业务系统调取到和汪某某相关的所有案卷材料,马上就锁定了问题关键所在:法庭判决汪某某有期徒刑的刑期和监狱收到的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刑期不一致——前者比后者刚好多出七个月。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与汪某某相关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分别有两份,另外还有一份减刑裁定书。通过整理这五份文书的时间顺序,真相渐渐浮出水面——汪某某在2015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因为表现良好获得七个月减刑。但在减刑裁定作出后不久,汪某某在入狱前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鄂城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依法对前后两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刑期却在八年三个月的基础上减去了七个月。
“第二份判决作出的时候刑期还是完全正确的,到《执行通知书》上却出现了错误。”游支红微笑着给一脸疑惑的小占指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汪某某就是这种情况。他在贩卖毒品罪刑罚执行期间,因为被发现故意伤害罪这个漏罪被数罪并罚,那么之前获得七个月减刑的裁定自动失效。法院在交付执行环节,却在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上依旧扣减了这七个月的刑期。”
游支红和办案法官核实情况后,立刻向副检察长叶奎汇报案情,叶奎表情严肃:“法院在交付执行环节算错刑期,已经构成违法。我们要立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法院按照正确的刑期重新制作《执行通知书》。七个月的刑期不是小事,更关系到执法的严谨和法律的权威。今后我们也要特别关注涉及减刑的案件,在执行监督检察工作中把好关。”
当天下午,《纠正违法通知书》就被送达法院,第二天,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了法院的回复和新的《执行通知书》——七个月刑期已经妥妥地被找回啦。
判决一旦生效,刑罚的每一分每一秒都会执行到位,任何犯罪分子心存侥幸,隐瞒罪行,最终都要承担相应的后果,这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更是法律的尊严所在。
(熊毅 占祥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