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江某心等1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起,被告人江某心先后网罗被告人江某生、黄某林、程某停、赵某方、吴某山、梅某、江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为主要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江某心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争夺非法势力范围、打击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利用、依靠该组织的非法强势地位和影响,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损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实施犯罪活动20起、违法活动10起,非法敛财人民币533万余元。部分成员还个人实施了其他犯罪活动。
该组织常年盘踞在鄂州市鄂城区菜园头村及周边地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该区域内生活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12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鄂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并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因涉案人数较多,案情重大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村组干部旁听了庭审。
(熊毅 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