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4 01:32:00 来源:楚天法治 点击: 0
10月29日,湖北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加强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新闻发布会。省高法、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进一步加强行政与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此次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意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将有助于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主体认定难”、“调查取证难”、“责令支付文书送达难”、“案件移送难”等问题。
据悉,今年前三季度,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立案查处拖欠工资案件6471起,追发劳动者工资报酬5.14 亿元,涉及劳动者人数13.35万人,处理农民工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442起。近三年来,我省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370 起,公安机关立案225起,法院审结24起,对25名犯罪分子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意见》的出台,为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操作办法。
另据湖北日报报道:谁举证?谁担责?何谓“逃匿”? 界定“恶意欠薪”明确操作办法
“劳动者付出劳动,支付报酬天经地义。此次省高法、省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就是要形成打击遏制‘恶意欠薪’的合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9日,省人社厅厅长翟天山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意见》在打击“恶意欠薪”的多个方面有新突破。
相关人都“脱不了干系”
《意见》明确规定,采取借用资质、挂靠等方式承揽工程,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令出借资质、被挂靠的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将工程转包、分包给自然人,自然人拖欠劳动报酬的,同时责令发包方和承揽工程的自然人支付劳动报酬;加工制造、酒店餐饮、商贸等行业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承包人或承租人未单独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而是以发包人或出租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拖欠劳动报酬的,责令承包人或承租人支付劳动报酬,发包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刑事责任主体;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 认定该单位实际控制人为刑事责任主体;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认定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或个人为刑事责任主体。
失联3天即为“逃匿”
《意见》规定,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逃跑、藏匿”。一是常用电话无法联系超过3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二是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三是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
人社部门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达本人、用工所在地同住成年家属或者单位负责收件人的,可以通过在责任人用工所在地的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视为送达。
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建立并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若没有建立和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或者不按要求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将承担不利后果。《意见》规定,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近日,我省将开展工资拖欠隐患排查,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元旦、春节前,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联合公安、住建、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将发生严重欠薪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由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并对其市场准入、资质管理、信用贷款等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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