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10年6月1日晚,被告人古某某伙同吕某某、舒某某用管钳将嘉鱼县a村三个组共用的田地抽水、抗旱1000千伏的两台变压器拆开,将两台变压器内铜芯线盗走。在潜逃近八年之后,古某某被抓获,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1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
(通讯员:宋晨熙)“咦?怎么又停电了?”“是啊,这么热的天气还停电,热死了!饭也做不了,真烦!”
“您好!我要取钱。”“不好意思,今天我们银行这里停电了,办理不了业务。”“啊,我急着取钱用呢,这不耽误事嘛!”
是不是觉得以上这两段话有些耳熟?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生产发展已经离不开电力。电力的安全有效运行,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的生活秩序,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但是有些不法分子受到利益的驱使,破坏电力设备,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也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2010年6月1日晚,被告人古某某伙同吕某某、舒某某窜至嘉鱼县a村一组泵房,用管钳将该村三个组共用的田地抽水、抗旱1000千伏的两台变压器拆开,将两台变压器内铜芯线盗走。被破坏的两台变压器经鉴定总价值为15420元。第二天,古某某等人将盗窃的铜芯线准备运往武汉市汉阳区销售,当车途径武汉市公安局庙山治安检查站时被检查站民警当场查获。吕某某、舒某某、王某某被当场抓获,古某某趁机逃脱。吕某某、舒某某、王某某在2011年均已判刑。古某某被列为网上逃犯。
在潜逃近八年之后,在2018年1月30日,杭州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民警在义乌火车站将古某某抓获,当日将其移交给了赤壁市公安局。赤壁市公安局2018年3月27日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1日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第一款的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件中,古某某等人所破坏的变压器价值上万,盗窃的铜芯线卖出也不过区区几百元。为了这点蝇头小利,他们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给当地老百姓的生活生产造成极为不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有人一时侥幸逃脱,但终究没人能够逃避法律的惩处。古某某在潜逃了八年之后仍被绳之以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编辑 杨振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