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崇阳县检察院对一男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该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简某某同为崇阳县一个雪糕厂的员工,2020年1月8日下班时,李某毒瘾发作,看到同事简某某准备骑摩托车回家,为筹集毒资,便打起简某某金手镯的主意。于是李某便谎称家中有人生病急需赶回家,请简某某送他回家。李某骑着简某某的摩托车带着简某某行驶到青山镇大坪村和河岭村交界处高速公路高架桥附近的一条小路时,简某某见四下无人感到害怕,不敢继续前行。李某下车后,采取暴力、威胁方式强行抢走简某某价值16077元金手镯一个。后来手镯被李某以12000元的价格卖给本县一家旧货交易行。经鉴定,简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月24日,李某主动到崇阳县公安局投案。另外查明,2015年1月22日,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
崇阳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以暴力、胁迫的方式非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5月26日向崇阳县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该案为认罪认罚案件,综合考量李某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累犯等情节,崇阳县检察院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的量刑建议。8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发现涉案赃物没有追缴到位,被害人的损失没有追回。涉案旧货交易行属于特种行业,在收购金器时应当进行身份登记。然而该旧货交易行既未进行身份登记又未要求嫌疑人提供合法发票,在不能证明金器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存在违法收购情形。为规范对旧货交易市场的的监管、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崇阳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在检察建议送达第三天,公安机关将12000元的账款追缴到位并退还给受害人,并依法对涉案旧货交易行进行了治安处罚,同时责令治安大队加强对本县旧货交易市场监管。
( 胡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