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八件实事”是湖北省检察院对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作为“八件实事”之一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主要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及在职人员进行审查,对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或禁止其继续从业。日前,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在上级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10月28日,麻城市落实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联席会在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本次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付昕主持,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等13家单位分管领导参加了会议。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付昕首先介绍了本次会议的目的,并要求各单位落实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时要做到“三个到位”:一、认识到位。各相关单位要认识到落实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研究落实推进的具体措施,务求工作实效。
二、落实到位。各单位成员要督促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拟录用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确保核查不漏过一人。
三、监督到位。市委政法委会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的检查考评。检察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各项具体工作进行检查督办。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远桂解读了省委政法委等13部门制发的落实从业限制制度工作办法,并就如何落实从业限制制度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把握时间节点。希望各相关单位在安排部署工作时把握时间节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
二、查询全面覆盖。希望各相关单位在落实工作中注意从业限制的行业范围、人员范围与记录范围,争取查询工作全覆盖。
三、加强协同配合。希望各相关单位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开展交流会商。
与会单位分管领导对《麻城市落实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落实,需要各部门形成合力,建立起落实该项制度的长效机制。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联系,同时充分履行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真正将这项制度落到实处,全面构建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火墙,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检察官小课堂
1、什么是“从业限制”?
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是指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拟录用人员进行审查,发现拟录用人员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2、从业限制制度的目的
为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3、从业限制制度的范围
①行业范围。“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包括: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 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及其他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三)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艺、体育培训(训练)的机构、文艺团体;
(四)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
(五)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儿科门诊、住院部等医疗机构或专科门诊;
(六)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图书馆、儿童游乐场等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体育场所、场馆;(七)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托管班(午、晚托班,寒、暑托班)、冬夏令营等临时看护机构;
(八)其他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服务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②人员范围。“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医生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保安、门卫、宿管员、驾驶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等,以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监事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用人单位招募的志愿者、义工等,中小学、幼儿园的支教人员,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支医人员等,参照适用。
③记录范围。“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因以下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除外)或者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记录:(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犯罪行为;(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如何审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拟录用人员报告的是否存在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开展入职审查的,可以到公安派出所对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核查并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人单位,但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除外。
注意:用人单位对于入职审查过程中获取的他人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违规使用或者扩散泄密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熊毅 程月英 马俊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