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回到西平县服刑,接受社区矫正,我心里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大家都在帮助我及时改正错误,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听到检察官告知他可以把社区矫正执行地变更到西平县后,何某动容的对检察官说道。
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1日,河南西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何某(嘉鱼籍)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生效后,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何某在收到缓刑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服刑。但直到24日,何某仍未到湖北嘉鱼入矫服刑。
嘉鱼县司法局社矫机构收到西平县法院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后,电话通知其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何某在电话中称他已在西平安家,居住地、工作地均在西平县,确实无法回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矫正。嘉鱼县司法局社矫机构遂提请我院监督,解决无法执行造成何某漏管的问题,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迅速介入,通过调查查明:
何某2013年到西平县工作,于2018年在西平县城区已购房安家,多年来,一直未在户籍所在地嘉鱼居住,按判决书中的户籍地点入矫,将丢失来之不易的工作,家人的经济来源将陷入绝望和困境。
了解到何某的实际情况后,综合何某的认罪态度,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人性化开展社矫监督出发,多次主动跟西平县人民法院刑庭联系,从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的原则,阐述了判决的严肃性和人性化的兼顾性,按照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议西平县人民法院确定何某经常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得到了西平县人民法院的认可。
25日,何某专程从常住地西平县赶回嘉鱼县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检察官的人性化管理表示感谢,当面承诺一定遵纪守法、在西平县认真接受社区改造,反省错误。
何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更改后,他能在服从矫正的同时兼顾工作,当地司法部门得以更好的执行矫正监管,至此,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化解了何某的“漏管”和“纸面服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卫军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