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从轻、从宽处理,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发生事件后,我深刻认识到由于自己没有很好地克制情绪,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我非常后悔,这样的结果双方都不愿意发生的。我今后一定多学习法律知识,遇事不冲动,绝不再触犯法律,这次事件让我倍加珍惜回到岗位的机会,我会更加努力工作。”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李某某激动地说。
日前,红安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传递了检察机关的法律温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2020年春节李某某回乡探亲,因疫情一直困守在家,2月24日,李某某的父亲与邻居王某(化姓)家因种植油茶发生争执,李某某在一旁为父亲帮腔,王家的儿子王某见状举起扁担殴打李某某,李某某顺手抄起铁铲子朝王某的手臂砸了一下,造成王某手臂骨折。经鉴定,王某手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调查,李某某所在企业正值复工复产关键期,且李某某平日认真工作,努力上进,表现良好,正是企业用人之际,故该企业向红安检察院作了情况说明,请求作从宽处理。
该院认为,这起案件中,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结合疫情期间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助立企业快速复工复产相关要求,最终该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为不耽误工期,该院承办检察官仅用一周时间完成审查案件、传唤询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法律文书制作。
(熊毅 江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