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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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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治理困境及优化路径
2024-05-22 19:43:53 来源: 点击: 0
胡红霞   

 

2011年醉驾行为入刑以来,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每年因为醉驾背上罪犯标签的人也迅速增长,这不仅给司法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前科效应带来的严重附随性后果也可能进一步引发社会治理难题,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综合治理已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t县检察机关近办理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实践中该类案件治理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在轻罪治理背景下优化醉驾案件综合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现状及特点

2021-2023t县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9192351,其中受理危险驾驶案件698699人,全部为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占审查起诉总案件的36.37%,案件数总量占全院各类罪名中的首位。经梳理发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从发案趋势看: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多发高发

每年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分别为241件241人、239件240人218件218人分别占当年一审公诉案件的35.65%、37%36.52%,可以看出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

(二)从行为人主体身份看

1.涉案人员多为中青年男性,学历层次较低

从性别看,行为人为男性的有683人,占比97.29%;从年龄结构看,行为人主要年龄段集中在30-60周岁,该年龄段人数共计590人,占比84.05%;从文化程度看,初中及以下学历人数488人,占比69.52%;从职业身份看,其中无业、务工务农等无稳定职业人员共计564人,占比80.34%。该类涉案人群学历较低,意识相对淡薄,同时受经济收入限制,摩托车成为其重要的出行工具。

2.国家工作人员占比较高

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702人中,国家工作人员占比6.27%。国家工作人员犯危险驾驶罪的比例高,该类人员普遍素质较高,涉案主要在于心存侥幸。

3.非监禁刑酒驾再犯人员占比较高

审结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有过醉驾前科26人,其中判处过缓刑的有19人,作相对不起诉的1人,即醉驾再犯人员中,未判处监禁刑的再犯比例达76.92%。说明醉驾再犯人员中,缓刑及不起诉的前科处罚对其警示作用较小。

(三)从案发时间看:集中在午后和夜晚

从案发时间来看,主要集中在午后和夜晚,其中19时至22时为高发时段,占比近6成;午后13时至15时为次高发时段,占比近2成,这一特点与国人日常就餐时间高度吻合。

(四)从涉案车型、发生事故等情况看摩托车成为占比较重的涉案车型且无证驾驶情况严重,事故多发

涉案机动车为汽车(含小型货车、小型轿车、客车等)的占比达58.63%;车型为摩托车(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等)的占比达41.37%,摩托车成为危险驾驶案占比较重的涉案车型。且摩托车驾驶案件中,无驾驶证的高达94.14%。危险驾驶案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涉案车型为摩托车的有194件,占事故比62.99%。

(五)从处理结果看:移送起诉率高,判处刑罚率高

办理的醉驾案件中,被移送起诉率为66.95%,均被判处了刑罚,即大量的涉醉驾案件进入了诉讼程序,且最终均被判处了刑罚。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治理的现实困境

(一)案件数量激增导致司法资源紧张

随着醉酒驾驶案件的不断增涨,其需占用的司法资源也随之增加,而基层司法机关相应人员力量、办案资源均相对稳定,故醉驾案件大幅增涨必然会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加重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这一定程度上也可能影响案件的办理质效。

(二)刑罚轻缓化及配套衔接制度缺失导致警示作用淡化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落实,越来越多的醉驾案件得到了从轻处理,同时因刑行衔接制度阙如及其他相应配套制度的缺失,导致对部分醉驾行为人存在作相对不起诉或判处缓刑后“一放了之”的情况,出现醉驾不起诉法律后果反而轻于酒驾行政处罚后果的反常现象,这既影响司法的公平与权威,也使得醉驾行为人对犯罪代价体会不深,警示作用弱化。且“轻刑化”的不利影响对于无业、个体等群体影响更小,其对不起诉及判处缓刑可能持无所谓态度,从而易出现醉驾再犯情况。

(三)犯罪标签化导致附随性后果严重

醉驾本是轻罪,最高只判拘役,但大量醉驾入刑导致背上罪犯标签的人越来越多,行为人除需接受刑罚制裁外,“黑名单”也将跟随其一生,有的甚至被单位开除,依现行有关规定,某些方面的权利还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脱,甚至会影响到子女的就业和就学,这种不利的附随性后果远超刑罚本身的严厉性,严重影响和冲击了行为人家庭稳定,增加了社会对立风险和社会治理成本。

(四)综合治理机制不足导致“打击不尽”现象仍然存在

醉驾入刑已十余年,醉驾案件不减反增,除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交往频繁及酒文化影响等主客观原因外,还在于未能形成有效的综合治理机制,如部门联动机制的缺失,整体性的治理机制尚未建立,宣传警示力度不足等,未能通过有效的系列“组合拳”从根本上治理酒驾醉驾行为,从而导致“打击不尽”现象仍然存在。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的路径探索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面临的上述的治理困境,究其缘由,存在如实体及程序层面的非罪化出罪机制不完善、行政规制机能限缩、犯罪人复归社会制度的缺乏以及综合治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依然呈高发态势的现状说明了仅依靠单一的司法举措尚不足以扭转当下局面。因此,为化解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面临的治理难题,需从刑事司法实体与程序法方面、刑行衔接、附随性后果限制以及社会综合治理等层面,全方位探索完善醉驾案件多元化惩罚矫治,形成综合性的、体系性的治理方案。

(一)完善非罪化处理机制把握好实体裁量出罪标准遵循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相应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充分理解、准确运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加强对行为违法性实质性判断,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完善简案快办分流机制继续完善程序裁量出罪制度,进一步加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其诉讼过滤功能。充分结合认罪认罚制度,完善快速分流和流转机制,实现醉驾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积极推进速裁程序适用,对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醉驾案件进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简化办案流程实现醉驾案件集中快速办理,提升效率。

(三)做好相对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无缝对接,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完善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行为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意见的优势,在对行为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饮酒驾驶行政责任的最高处罚标准,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以化解刑行衔接的障碍,推动执法司法形成刑事追诉宽严相济、行政处罚从严从重的共识。

(四)探索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当前,在建立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危险驾驶等轻微犯罪探索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即在行为人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结束后为其设置一定的考验期,对考验期内满足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行为人及时卸下罪犯的包袱,封存其犯罪记录,恢复其正常人的法律地位。若行为人后来再次犯罪的,在满足相应条件时仍可解除封存。

(五)形成整治合力,推进诉源治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普法途径。充分运用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等多种手段扩大醉驾犯罪的宣传力度,开展普法宣传进社区、乡村及机关事业单位等活动。创新普法宣传途径,定期组织观摩醉驾案件庭审在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挂牌成立“危险驾驶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作为对醉驾行为人集中公开训诫、警示教育的场所,并通过发放宣传手册、提倡卡、举行新取得驾驶资格人员集中宣誓等形式,充分开展对酒驾的普法宣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优化社会管理服务,促进规范代驾行业发展。政府、社会各行业应积极支持和推广代驾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推进代驾行业规范化运营,以减少或避免酒后驾驶行为发生;赋予餐饮娱乐行业劝导、提醒义务,建议其配套代叫代驾服务;明确代驾平台和公司的管理责任,代驾司机及车辆信息在平台登记后同步到交管平台中,便于对代驾司机进行监管与后期取证需要。三是善配套措施,探索社会志愿服务制度。针对醉驾不起诉或判处缓刑人员,探索将道路安全劝导令、社区志愿服务、法治宣传纳入醉驾案件处理机制。执法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依法作出相应刑事处理的同时,对行为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要求其履行交通志愿服务、法制宣传等社会义务。四是加大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管理,强化道路安全违法整治。交警部门应持续加强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摩托车、电动车超员、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未戴安全头盔、安装遮阳伞和假牌套牌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全民道路交通意识,规范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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